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2550号

张某与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5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赵春华,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人民币9980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苏某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张某的申请,本院2016年7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06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许传恒执行员  宗善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晓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