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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1096号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4民初1096号

原告:邓某某,男,住威远县观新场镇。委托代理人张树林,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住威远县镇西镇。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谈婚,于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未置办任何财产。2012年正月初一日被告以不愿意和我生活为由离家出走,我曾八方寻找,未见被告任何踪迹。自2012年正月起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分居达4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威远县新场镇新权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载明“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邓某某2011年1月25日结婚,结婚后9个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我与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谈婚,于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婚后未生育子女,未置办任何财产。无证据证明夫妻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共同债权情况。2012年正月,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在诉讼中,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被告下落。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正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且被告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吉云

审判员  刘 骏

审判员  白成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顾 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