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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465号

马继新与马怀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马继新,马怀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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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465号

原告:马继新,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马怀学,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新与被告马怀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继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怀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马继新撤回对被告马怀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继新负担。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儒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