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465号
原告:马继新,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马怀学,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新与被告马怀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继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怀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马继新撤回对被告马怀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继新负担。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儒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