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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575号

陈明锁与王孝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明锁,王孝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锁,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花园。被执行人王孝豹,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芜湖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竹秀清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锁诉被执行人王孝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希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