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孙旭,男,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于洪宇,男,汉族,住大庆市。原告孙旭申请执行于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旭于2016年3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本案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