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269号
原告:浙江开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港三路28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系浙江开拓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人
负责人:叶国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雪刚,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灵,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丽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开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开拓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舒红胜
代理
审判员 揭其勇
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晓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