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247号
原告:龙桂德。
委托代理人:胡悦晨,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圣太。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桂德诉被告王圣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向原告赔偿了损失,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桂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龙桂德负担。
审判员 彭星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