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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1152号

殷某某与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某,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152号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金华,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崇某某。本院在审理殷某某与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