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490-3号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杨,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郭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金灿,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郭国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常金灿、郭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常金灿、郭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3077元,由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