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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4990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罗丽群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罗丽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990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注册号440681400004376。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丽群,女,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丽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丽群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丽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炎锋

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二一〇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永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