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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374号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戴波、薛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戴波,薛玲玲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法定代表人唐晓殴,主任。被执行人戴波,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薛玲玲,女,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戴波、薛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75211.18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戴波、薛玲玲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雷春华

审判员  何 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