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法定代表人唐晓殴,主任。被执行人戴波,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薛玲玲,女,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戴波、薛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75211.18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戴波、薛玲玲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雷春华
审判员 何 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