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70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紫雯,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浙江紫金港国际饭店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2013年3月14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紫雯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杭西刑初字第970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紫雯有期徒刑二年;责令刘紫雯退赔未追回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71210.1元。刘紫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刘紫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紫雯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刘紫雯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紫雯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刑初字第9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祖峰
代理
审判员 高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国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