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0民初14137号

俞某甲、李某某等与俞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俞某甲,李某某,俞某乙,俞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137号原告俞某甲,男,194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某某,女,1942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俞某乙,女,199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俞某丙,女,200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俞某甲等诉被告俞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甲、原告李某某、原告俞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沈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