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2000号原告南充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王清华,公司经理。被告赵开洪,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充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开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合计975元。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充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本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