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988号
原告:汤某。
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 判 员 於玲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