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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988号

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988号

原告:汤某。

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 判 员 於玲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