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565号
原告:赖清泉,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震、许珊珊,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苏文守,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赖清泉与被告苏文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赖清泉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赖清泉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赖清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赖清泉负担。
审判员 黄正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