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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1565号

赖清泉与苏文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清泉,苏文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565号

原告:赖清泉,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震、许珊珊,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苏文守,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赖清泉与被告苏文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赖清泉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赖清泉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赖清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赖清泉负担。

审判员  黄正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