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4840号
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川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胜国,原住阿克苏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川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8元,已减半收取3194元,由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彬
代理
审判员步锰
人民陪审员秦志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钱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