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银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碎炳。
原审
被告:梁奕大。
原审
被告:黄家爱。
原审
被告:傅章兴。
上诉人傅银仙因与被上诉人刘碎炳、原审被告梁奕大、黄家爱、傅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9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银仙于2016年8月25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银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翁若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