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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360号

刘碎炳与傅银仙、梁奕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银仙,刘碎炳,梁奕大,黄家爱,傅章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银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碎炳。

原审

被告:梁奕大。

原审

被告:黄家爱。

原审

被告:傅章兴。

上诉人傅银仙因与被上诉人刘碎炳、原审被告梁奕大、黄家爱、傅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9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银仙于2016年8月25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银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翁若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