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516号原告谢某,女,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刘某,男,汉族,现住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曾泳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