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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第7392-1号

孙玲花与被告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玲花,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第7392-1号原告孙玲花。被告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花与被告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名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矫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