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第7392-1号原告孙玲花。被告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花与被告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大连屹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名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矫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