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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财保99号

申请人王俊芳诉被申请人萨仁图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芳,萨仁图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99号申请人王俊芳,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申请人萨仁图雅,女,蒙古族,1980年03月07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申请人王俊芳诉被申请人萨仁图雅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俊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萨仁图雅的工资,申请人王俊芳用案外人徐玉平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MXX**号)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俊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萨仁图雅的每个月工资中扣留3000元;(被申请人萨仁图雅的执行时间从2016年9月开始至借款付清为止)。2、对案外人徐玉平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MXX**号)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图   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