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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2826号

梁小成诉梁树策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小成,梁树策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2826号原告梁小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梁树策,男,1963年3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梁小成诉被告梁树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小成诉称:请求判决被告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于2012年1月10日、4月15日、5月5日、7月26日分四次每次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共计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5%。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归还2000元,2016年归还5000元,共计归款7000元,对于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是一推再推,不予归还,故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树策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归还7000元,剩余33000元,同意于2016年12月底归还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13000元。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于2012年1月10日、4月15日、5月5日、7月26日分四次每次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共计借款40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归还2000元,2016年向原告归还5000元,共计归还借款7000元,对于剩余3300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予归还,原告便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还款意见,即被告欠原告的33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但是要求法院对于上述意见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且双方对于还款方式及时间已达成一致意见,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

判决如下:被告梁树策归还原告梁小成借款33000元,归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梁小成负担400元,被告梁树策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喜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缪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