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堵传江,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职福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秀亚,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堵传江因与被申请人职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堵传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静慧
审判员 耿 瑞
审判员 吴行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