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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申26号

堵传江与职福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堵传江,职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堵传江,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职福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秀亚,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堵传江因与被申请人职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堵传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静慧

审判员  耿 瑞

审判员  吴行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