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311号
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璐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晨上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张扬。
被告:张扬,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晨上灯饰门市部、张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并定于同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文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