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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311号

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晨上灯饰门市部、张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晨上灯饰门市部,张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311号

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璐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晨上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张扬。

被告:张扬,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晨上灯饰门市部、张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并定于同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广东豪川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文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