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729-1号申请执行人孙泽洲,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严莉,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5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军、严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严莉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96000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221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军、严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军、严莉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20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