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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执152号

杨秀福申请执行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福,杨丽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福,男,1972年3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榕江县人,农民,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杨丽,女,1982年6月21日生,侗族,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杨丽偿还杨秀福借款40000元,从2015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由于杨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秀福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债权1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25元。经查,被执行人杨丽有存款7176.51元,扣划了杨丽的该笔存款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杨丽每月工资收入4074.35。但被执行人杨丽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扣留其工资收入,故本案只能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2月止,扣留杨丽每月工资3000元,2017年3月扣留工资465元,共计9465元。现申请执行人杨秀福领取兑现款7000元,余款在扣留期限届满后再提取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元章

审判员  龙家勇

审判员  宋文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茹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