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福,男,1972年3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榕江县人,农民,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杨丽,女,1982年6月21日生,侗族,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杨丽偿还杨秀福借款40000元,从2015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由于杨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秀福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债权1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25元。经查,被执行人杨丽有存款7176.51元,扣划了杨丽的该笔存款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杨丽每月工资收入4074.35。但被执行人杨丽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扣留其工资收入,故本案只能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2月止,扣留杨丽每月工资3000元,2017年3月扣留工资465元,共计9465元。现申请执行人杨秀福领取兑现款7000元,余款在扣留期限届满后再提取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元章
审判员 龙家勇
审判员 宋文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茹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