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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458号之一

常少荣与贾伟等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少荣,贾伟,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458号之一原告常少荣,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干部;。委托代理人白成庆,陕西省米脂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伟,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高新区,无固定职业;。被告雷艳,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少荣与被告贾伟、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少荣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贾伟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湖滨北路1号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00××90号)予以查封。原告常少荣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贾伟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湖滨北路1号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00××90号);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佳

审 判 员  贾海军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