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杨广江。被执行人李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广江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3176元,未执行标的为1131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明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洪军
代理
审判员 夏迎海
代理
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