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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525号之一

武世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武世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525号之一

原告:武世敬,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817449566X。

主要

负责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世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武世敬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世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世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世敬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