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刑终41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彪,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6)桂098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邓彪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彪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军
代理
审判员 罗 斌
代理
审判员 钟广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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