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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刑初94号

崔中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崔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6刑初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中华,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2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中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具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8月16日决定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崔中华在明知鲁BXXX**号白色尼桑轿车是李某甲(另案处理)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李某甲将该轿车抵押到刘某某处,李某甲得赃款人民币(下同)36000元,被告人崔中华从中非法所得1500元。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该轿车价值6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中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被骗轿车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山东省机动车详细查询信息、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借据、本院(2008)高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聊城监狱提供的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崔中华的户籍证明,证人桑某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高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聊高唐价鉴字(2015)60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桑某某提供的手机短信照片,被告人崔中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中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他人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崔中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中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保障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正常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中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崔中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焕新

人民陪审员  赵艳君

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恒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