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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62号

孟薇薇,刘春明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62号

原告:孟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刘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建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树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