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62号
原告:孟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刘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建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树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
孟薇薇,刘春明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62号
原告:孟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刘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建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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