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39号申请人执行人:向连华。
被执行人: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连华与被执行人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向连华借款本金50万元。在案件执行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琼
审 判 员 张浩
人民陪审员 郭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