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599号被执行人黄体强。本院在执行(2016)桂0804执599号被执行人黄体强罚金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周务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