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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599号

黄体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体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599号被执行人黄体强。本院在执行(2016)桂0804执599号被执行人黄体强罚金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周务光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