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0188号
原告:闫盈,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白山市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2-1号25.26.2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4100057008。
委托代理人:马壮,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白山市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盈诉被告白山市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盈承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