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041号
申请人:张爱英,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
被
申请人:申传信,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天山丰耘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曹县。
被
申请人:山东天山丰耘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冉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申传信,董事长。
被
申请人: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洪泽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董事长。
被
申请人:袁安伟,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爱英与被申请人申传信、山东天山丰耘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袁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爱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山丰耘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0万元。高天自愿提供其名下房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089434)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爱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山丰耘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菏泽德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0万元。
二、查封高天名下房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089434)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爱英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登亮
审 判 员 翟艳英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