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民初3499号

吴雷锋与吴众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雷锋,吴众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499号

原告:吴雷锋。

被告:吴众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吴众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雷锋负担。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