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499号
原告:吴雷锋。
被告:吴众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吴众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雷锋负担。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博 百度搜索“”
吴雷锋与吴众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499号
原告:吴雷锋。
被告:吴众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吴众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雷锋负担。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