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621民初4215号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马振荣,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郭东,男,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东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