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450号申请执行人朱受祥。被执行人姜俊权。申请执行人朱受祥与被执行人姜俊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被告姜俊权偿还原告朱受祥借款18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如被告姜俊权不能按约履行,则须另行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给付自2014年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金18000元的利息。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姜俊权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925元,执行费334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受祥与被执行人姜俊权就本案和(2016)苏0682执2449号共两案,于2016年9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截至2016年5月20日该两案本金34000元、利息25000元,总额59000元。被执行人姜俊权自2016年9月始于每月20日前给付1000元,至还清为止。
二、若被执行人姜俊权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按照原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给予扣除。
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姜俊权承担。
四、双方协议签字即生效。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朱受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港民初字第0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祝华执行员 邵明振执行员 朱无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