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执4766号之一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李可、曾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李可,曾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莲花环岛京龙大厦1幢1层2号店。代表人尹文娟,行长。被执行人李可,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曾志红,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可、曾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李可、曾志红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李可、曾志红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李可、曾志红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李可、曾志红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石志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