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4民初561号

原告翟桂梅与被告谷晶晶、金天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桂梅,谷晶晶,金天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4民初561号原告翟桂梅,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凡宝,男,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晶晶,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金天日,男,年龄不详,汉族。

原告翟桂梅与被告谷晶晶、金天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志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桂梅,被告谷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天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0日,被告谷晶晶在我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计息,还款时间2016年5月20日,被告金天日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逾期后,我想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000元。

被告谷晶晶辩称,借款情况属实,我暂无钱偿还,待有钱时偿还。被告金天日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谷晶晶在原告翟桂梅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计息,还款时间2016年5月20日,被告金天日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逾期后,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16年7月15日,利息为1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谷晶晶拖欠原告翟桂梅借款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天日为借款人谷晶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翟桂梅要求被告谷晶晶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4000元,被告金天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翟桂梅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000元。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金天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谷晶晶、金天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志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