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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748号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748号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祁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