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748号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祁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