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683号
原告:上海燃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康,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培根。
原告上海燃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且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燃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红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