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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265号

杨冬梅与范春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4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冬梅,范春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杨冬梅,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庆冬,律师被执行人范春萍。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杨冬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金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范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范春萍名下有银行存款5000元已经执行划拨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提供执行,经给申请人沟通,暂不对被申请人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金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