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杨冬梅,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庆冬,律师被执行人范春萍。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杨冬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金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范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范春萍名下有银行存款5000元已经执行划拨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提供执行,经给申请人沟通,暂不对被申请人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金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