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0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博诉被告魏瑶、杨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满 来源:百度搜索“”
孙博诉魏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0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博诉被告魏瑶、杨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