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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5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谷闯芝、张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谷闯芝,张进,谷海波,孙金光,姜树喜,谷中华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803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2号。 负责人汪鸿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谷闯芝,男,汉族,1984年9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张进,女,汉族,1985年5月4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谷海波,男,汉族,1992年2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孙金光,男,汉族,1976年9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姜树喜,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谷中华,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谷闯芝、张进、谷海波、孙金光、姜树喜、谷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法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谷闯芝、张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借款本金149999.82元,利息9052.56元,本息合计159052.38元(利息已计算到2015年5月2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谷海波、孙金光、姜树喜、谷中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40.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60.5元,由谷闯芝、张进承担,谷海波、孙金光、姜树喜、谷中华承担连带责任。因谷闯芝、张进、谷海波、孙金光、姜树喜、谷中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国兰

代理

审判员  滕建平

代理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