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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执727号

陈岩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岩,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3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陈岩,女,汉族,1955年9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少平,该院院长。陈岩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7民终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银行存款604956.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盼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侯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