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315号原告律智慧,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果旺,农民。被告吴伯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凤然(被告之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律智慧与被告吴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律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 潘金魁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