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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315号

律智慧与吴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律智慧,吴伯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315号原告律智慧,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果旺,农民。被告吴伯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凤然(被告之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律智慧与被告吴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律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  潘金魁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