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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58号

汪开祥与宋为民、汤春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开祥,宋为民,汤春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汪开祥,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宋为民,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汤春雅,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开祥与被执行人宋为民、汤春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00元、执行费255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为民所有的木业加工机械设备生产线。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为民所有的木业加工机械设备生产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道云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