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汪开祥,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宋为民,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汤春雅,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开祥与被执行人宋为民、汤春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00元、执行费255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为民所有的木业加工机械设备生产线。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为民所有的木业加工机械设备生产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道云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