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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140号

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1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靖边县张家畔。被告高某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王南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同慧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小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