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1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靖边县张家畔。被告高某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王南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同慧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小锋 来源:
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1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靖边县张家畔。被告高某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王南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同慧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小锋 来源: